苏州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时间:2020-01-08 00:50:22 作者 :管理员
苏州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1.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变动所引起的年度损失是不是能够用之后年度的收益来弥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发〔2009〕98号)第八条,企业技术开发费的附加抵扣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由下一年度收益弥补。
2.企业获取的非应税收益用于研发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能够计算和扣除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企业获取的作为研发活动非应税收益的财政资金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可计算加、扣除或摊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税前附加扣除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于企业得到的政府补贴,选用研发直接冲抵的方法;会计处理选用费用,在税务处理中不确定为应纳税所得额,追加扣除额按照抵销后的余额估算。
3.假如从事研发的人员;活动从事非研发;与此同时,研发活动中的人员劳动成本应该怎样;费用要扣除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税前加扣除研发费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应该对其人员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实际相关费用。研发与生产之间应该合理分配工时比例等方法;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配的不可扣除。
4.企业外部劳务派遣人员能否直接从事研发;按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研发的工资及其他费用;研发人员包括在内。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增值税抵扣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自来水费扣除服务对象缴纳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增值税抵扣的简易计税方法估算缴纳。
5.企业销售研发直接形成的产品时,是不是能够增加和减少相应的材料费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税前附加扣除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企业的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产品形成为组件出售给外部世界,相应的材料费用在研发;费用不可变动。假如产品销售和相应的材料费用产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包括在研发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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